太教计〔2006〕178号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 收费公示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现将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公示的通知》(阜价费[2006]2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教育厅教内电[2005]6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阜价费[20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教内电[2005]65号“一费制”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任何人不得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 各类公办幼儿园按照阜阳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阜价费[2006]2号文件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标准。 二、坚持持证收费。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坚持“三统一、四公开、五不准”的原则,即: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统一按规定规定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统一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幼儿园以学校为单位)及时全额交县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学校收费不准用于支付工资福利、吃喝送礼、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三、对享受国家免费教科书和减免杂费的学生,其名单要在学校醒目的地方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式时间不少于7天。 四、收费公示按阜阳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阜价费[2006]225号公示通知执行。 五、学校杂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六、收费票据使用 1、“一费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代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2、要求实行微机收费的学校,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微机收费票据。 3、保险费,坚持学生自愿参加保险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开设窗口,开据保单,学校不得组织代办。 4、教辅资料,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由新华书店出据正规票据,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组织代办,严禁任何盗版资料流入学校。 希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小学收费的有关文件,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阜阳市教育局阜教纪[2006]2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附:阜价费[2006]225号文件 太和县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公示的通知 (阜价费[2006]22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纠风办: 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增加教育收费的透明度,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公示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全面实行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开学前,要对学校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增加收费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二、全市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式样由市物价局、教育局负责设计(具体式样附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牌由县教育局统一制作,发放到各个学校。城市中小学收费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栏的形式按照规定的式样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牌(栏)填写要字体清晰、端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要完整。公示的内容要于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的内容一致,公示牌要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社会监督。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收费公开、透明的具体体现,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纠风等部门要加强对于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对教育收费公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 阜阳市物价局 阜阳市教育局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纠风办 二○○六年八月八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