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教纪〔2006〕179号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教育局 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阜教纪[2006]20号)转发给你们,希尽快传达到各级各类学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务必做到人人皆知。县教委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关于印发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发: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本委各科、室、馆、站
关于印发阜阳市教育局关于 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教纪[2006]2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局各科、室、站、馆、中心,机关党委: 现将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六年八月十日 抄送:省教育厅教育纪工委、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纠风办,杜长平副市长 附件:
阜阳市教育局 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优化教育环境,规范教育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及党员,教育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学校领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违纪的,除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省或省受权的机关批准,擅自制定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 2、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和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 3、违反规定,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及其它用品的; 4、对所属部门、学校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利用职权授意、指使或者强令下属单位、人员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以各种施教名义分班、开设“特长班”等,另行收取费用的; 2、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订购或随教材搭售教学辅导材料或报刊资料的; 3、违反规定,要求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用书的; 4、违反规定,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宴请或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礼品馈赠的; 5、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及违反师德师风建设“十不准”的; 6、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以及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收取的; 7、违反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并收费或校外兼课、补课的,以及介绍学生参与补课的; 8、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借读费、择校费、转学费或跨学期收费的; 9、学校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10、学校不按规定,对应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特困生未享受“两免一补”的; 11、违反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政策进行收费的; 12、违反规定,接收借读生、择校生、复读生扩大班级,造成大班额的; 13、公办高中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的; 14、代收、代管费,教材费不及时结算,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降分录取乱收费的; 2、违反规定,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收取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津贴、购发实物、请客送礼、吃喝旅游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将教育收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或者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设帐外帐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的。 具有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中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教育收费收入的,依照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 (三)干扰、妨碍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数额较大的、引起媒体曝光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主动自查自纠并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免于纪律处分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织处理: (一)对单位的处理: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二)对个人的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取消评先评优、晋级资格; 6、调整工作岗位; 7、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8、降免职。 以上处理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禁止向学校和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序和权限,以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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