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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 16:33:46 作者:太和县教育委员会 文章来源:太和教育网 该文章有位读者阅读
 
 

太教纪〔2006〕179号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教育局
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阜教纪[2006]20号)转发给你们,希尽快传达到各级各类学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务必做到人人皆知。县教委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关于印发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发: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本委各科、室、馆、站


关于印发阜阳市教育局关于
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阜教纪[2006]2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局各科、室、站、馆、中心,机关党委: 
    现将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阜阳市教育局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 

                                               二○○六年八月十日  


    抄送:省教育厅教育纪工委、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纠风办,杜长平副市长 
    附件:

阜阳市教育局
关于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优化教育环境,规范教育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及党员,教育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学校领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构成违纪的,除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省或省受权的机关批准,擅自制定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 
    2、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强行捐资和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资的; 
    3、违反规定,向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出版物、学具及其它用品的; 
    4、对所属部门、学校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利用职权授意、指使或者强令下属单位、人员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以各种施教名义分班、开设“特长班”等,另行收取费用的; 
    2、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订购或随教材搭售教学辅导材料或报刊资料的; 
    3、违反规定,要求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用书的; 
    4、违反规定,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宴请或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礼品馈赠的; 
    5、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及违反师德师风建设“十不准”的; 
    6、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以及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收取的; 
    7、违反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并收费或校外兼课、补课的,以及介绍学生参与补课的; 
    8、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借读费、择校费、转学费或跨学期收费的; 
    9、学校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10、学校不按规定,对应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特困生未享受“两免一补”的; 
    11、违反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政策进行收费的; 
    12、违反规定,接收借读生、择校生、复读生扩大班级,造成大班额的; 
    13、公办高中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的; 
    14、代收、代管费,教材费不及时结算,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规定,降分录取乱收费的; 
    2、违反规定,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收取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四)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津贴、购发实物、请客送礼、吃喝旅游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将教育收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或者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设帐外帐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的。
具有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中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教育收费收入的,依照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隐瞒、包庇、袒护教育乱收费行为,对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强迫、指使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情节恶劣的;
(三)干扰、妨碍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数额较大的、引起媒体曝光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造成学校不能正常运转或停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主动自查自纠并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免于纪律处分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织处理:
(一)对单位的处理: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二)对个人的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取消评先评优、晋级资格; 
    6、调整工作岗位; 
    7、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8、降免职。 
    以上处理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禁止向学校和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序和权限,以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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