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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核
发布时间:2005-12-28 12:24:52 作者: 文章来源: 该文章有位读者阅读
 
 

一、凡广告主申请发布医疗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          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          诊疗方法的技术材料;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

业执照;

6、          广告发布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广告证

明》。

二、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他人的;

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5、利用患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

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6、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7、          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8、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9、          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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