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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审核
发布时间:2005-12-28 12:24:34 作者: 文章来源: 该文章有位读者阅读
 
  发布食品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     营业执照;

二、     卫生许可证;

三、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

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     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当附有批

准证明;

五、     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

禁止发布下列食品广告:

一、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     宣传疗效的食品;

三、     母乳代用品。

                 药品广告审核

凡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

四、     该药品的《商标注册》或其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

标局出示的证明该商标注册的文件;

五、     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必须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该商品名称的批准材料。

六、     广告发布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

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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